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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待友之心

  发布时间:2015-02-10 07:44:48


    东汉顺帝时,苏章升任冀州刺史。此时,下辖的清河郡太守恰巧是其同窗故友,而此人一贯贪赃枉法,鱼肉乡里。苏章到任后,迅速摸查清楚了该太守的违法犯罪事实,继而在一天晚上宴请太守,喝酒叙旧,回忆儿时友情趣事。可就在第二天,苏章却升堂审理该太守,并说:“昨天是咱们的私人情谊,今天我升堂办案,就得公事公办了!”于是,苏章依法严惩了贪官,也为后人留下了一段“苏章公私两分明”的美谈。

    现代法治,由于回避制度的存在,法官不会去处理像清河郡太守这种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但从另一种角度,法官与当事人往往处于“生人社会”的格局,在单向上,法官应像亲人般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在双向上,法官与当事人间更似一种朋友关系。故而,苏章的典故也在提醒法官,在执法办案时当具备一颗正确的待友之心。

    品性贵正。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必须看到,交友的过程是一个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并存的相互的过程。以直、谅、多闻的标准来择友,首先就必须反求诸己,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因此,在君子之交的大前提下,法官的待友之道就是自己必须品性纯正,具有芝兰的幽香。故而,法官既要修业,更要进德,不仅要有博闻之素养,更要有正直之修养和宽容之涵养。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遇到美好的同时也会面临着蛮横、抱怨、利诱、威胁,会被种种负能量催生出困扰和烦恼。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法官自己做到“其身正”,像苏章般经受住私情的考验,才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群众的理解、尊重乃至敬仰。

    解纷贵平。以待友之心对待当事人就意味着法官在处理自己朋友间的矛盾,这更当以追求公平正义作为目标。当事人间在财富、声望、能力等方面必然有差距,哪怕就像清河郡太守那般位居高位,法官也不能因为这些案外因素区别对待,都应当如同等腰三角形般,“一碗水端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法官当如待友般真诚,既必须用和善、热情等传递司法的温暖,也应当有横眉冷对、义正言辞来保障司法的权威。任何裁判结果,只要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作出,即便官司有输赢,那也能够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苏章的高明之处就是查清了该太守的违法事实,即便让其吃了官司,他也心服口服,还因此赢取了民心。

    交往贵淡。办案的过程,包括送达、庭审、调解以及走访慰问等环节,也是法官和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这种交往必然是一个由浅入深、由不熟悉向逐步熟悉转变的过程。在管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刺猬理论”,是指刺猬在天冷时彼此靠拢取暖,但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互相刺伤的现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是“相逢好似初相识,到老终无怨恨心”,还是“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这都在警示,法官与当事人哪怕志同道合,也必须保持适度距离。苏章与该太守的友情不可不深,也为其所发生的蜕变倍感惋惜,但他并没有纵容犯罪分子,而是先礼后兵,依法惩处。这不仅是职业道德所在,也是权力为公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此,法官在与当事人的交往过程中一定要讲究一个“淡”字,把握好用权的底线,切不可迷失方向。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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