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因午托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闫某获得了被告曹老师以及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学1万元的赔偿款,并且当庭履行。
闫某是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学学生,从2008年9月起,闫某中午放学后在该小学的一名退休教师曹老师在校内开办的午托班处吃饭、休息、做作业,由闫某父母向曹老师支付午托费,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同年10月10日中午,闫某在校园内的攀登架上玩耍,不慎从上面跌落下来,造成身体受伤。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午托班曹老师以及小学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曹某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受伤,小学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使孩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极力做当事人的工作,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