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管理的艺术

  发布时间:2015-02-25 10:46:08


    对于管理,每个人都能说出一通大道理,尤其是当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使得管理成为一门学问,一门艺术,各种有关管理方面的书籍也汗牛充栋,这些管理方法论,究其本质,就是一种管理方法,管理技巧。还有一种管理,不是用各种技巧,而是用道德的力量,人格的力量去影响人,感染人,以达到管理的目的。如古人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是上古时代尧舜禹汤式的管理方式,令人神往,这种古圣先贤,我等只能望其项背而难以企及。

    其实,通常的管理艺术,大致有两种:立信,让人内心确信,自愿服从;立威,用严厉的惩罚,使人畏惧,不得不从。立信的经典例子,就是商鞅移木以立信。话说战国时期的秦国秦孝公当政时期,当时,重用商鞅主持变法,以图富国强兵,在变法之前,高鞅发现秦国老百姓对政府充满不信任,政府颁布的很多政策实施起来也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商鞅决定在变法的法令颁布之前,在国都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的木头,然后,告诉民众有谁把这根木头搬移到北门,就赏十两黄金,十两黄金在当时应该是蛮高的赏金,所以人民觉得很奇怪,不敢相信,没有人去搬动。商鞅再下令有谁把这木头移到北门,赏黄金五十两,大家议论纷纷,其中有一个比较大胆的人,就把木头移到了北门,秦国政府马上发下赏金。此事在秦国引起巨大轰动,人们对这件事议论纷纷,商鞅经此为契机,在秦国推行变法最后秦国称霸诸候,统一六国。

    因此,后人对商鞅移木立信的做法大加推崇,司马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

    对于管理,还有一种管理艺术:立威。立威与立信的最大不同之处于立威是迫于威吓,虽内心不愿,但仍得为之。立威的经典例子就是兵圣孙武把自由散漫的宫女训练成一纪律严明,敢打硬休的女兵。话说春秋吴王阖闾时期,吴王一心想扩充军备,建立霸业,急需统兵征战的大将之才。有一位著名军事学家孙武,受好友、时任吴国大臣的伍子胥推荐入宫,并带着自己写的《兵法》十三篇去见吴王阖闾。吴王将这十三篇兵法一一看完,赞口不绝,却不知孙武是否能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实战,便问他:“你的十三篇兵法,我都看过了。可以小试一下指挥队伍吗?”孙武回答说:“可以”。吴王又问道:“可以用妇女来试吗?”孙武答:“可以。”于是,吴王派出宫中美女共180人,交由孙武操演。

    孙武把180名宫女分成两队,由吴王宠爱的两个妃子担任两队队长,并命令所有人都拿着戟。问她们道:“你们都知道自己的前心、左右手和后背吗?宫女们回答:“知道。”孙武又解释说:“向前,就是看前心所对的方向;向左,看左手方向;向右,看右手方向;向后,转朝背的方向。”宫女们回答:“是。”孙武命人将执法用的斧钺竖立起来,反复重申军法,然后击鼓发令向左,然而宫女们听见鼓声,觉得好玩极了,个个捧腹大笑。孙武说:“是我规定不明确,你们军令军法不熟悉,错在将帅。”于是再次三令五申,击鼓发令。宫女们仍大笑不止。孙武说:“规定不明确,军令军法不熟悉,是将帅之错;既然已反复地说明了,仍不执行命令,那就是下级士官的错了。”接着下令将两位队长斩首。吴王见孙武要杀掉自己的爱妃,慌忙派人来传命说:“我巳经知道将军善于用兵了。我没有这两个爱妃,连饭也吃不下,请将军不要杀她们。”孙武断然回绝道“臣既然已受命为将,将在军中,君命有所不受。”下令开刀问斩。接着任命两队排头的宫女为队长,重新击鼓发令,这下宫女们都不敢笑了,动作很整齐,全都合乎规定和要求。孙武派人向吴王报告说“队伍已训练整齐,请吴王下来检阅!这样的队伍,无论君王怎样使用它,即便是赴汤蹈火,也是可以的。”吴王失去爱妃,痛心不已,不想下去看。没办法,孙武只能亲自去见他,说:“看来吴王只是喜爱兵法上的词句,并不想真正去运用它;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这是兵家的赏法,为将治军的通则。对士卒一定要威严,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听从号令,打仗才能克敌制胜。”吴王虽不高兴,但却因此了解到孙武是一位既能著书立说,又能统兵作战的军事奇才,终于封孙武为将军,令他日夜练兵,准备伐楚。在孙武的训练下,吴国的军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终成诸候霸业。

    以上两个例子,虽然方式方法截然不同,但终级目的一致:达到预期目的,实现工作目标。很多时候,立信与立威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孤立的,有时他们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现代社会各种组织关系、社会结构正处于大变动时期,我们国家也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这就更需要高超的管理艺术,调动各族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凝聚人心、统一认识,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7629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