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一大早,农民工代表赵某从栾川赶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将“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的锦旗交到承办法官手中,并一再称谢。
2014年9月原告赵某与被告鹤壁某劳务公司负责人侯某口头约定:由赵某负责联系民工干活,工作待遇大工每天180元,小工每天130元。赵某遂联系栾川等地100余民工到洛阳监狱工地挖渠道、维修房屋等,2014年12月底工程结束。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部分工资。2015年6月12日,原告起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赵某等67名农民工工资款135257元及为讨薪产生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旅途费、住宿费161157元,共计161157元。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辟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为使农民工早日拿到血汗钱,减轻诉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积极开展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鹤壁某劳务公司和侯某欠赵某等人劳务费117296元,应当在2015年10月底前付60000元,12月底前付57296元;案件受理费1761.50元,由鹤壁某劳务公司和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