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悉,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朝与赵某、李某因合伙纠纷引起诉讼,老城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老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朝支付赵某、李某各项费用2103484元。宣判后张某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洛民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朝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8月9日,赵某、李某向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仍无动于衷。经执行法官查明判决生效后,张某朝本人持有的三张银行卡有多次大额款项存入,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后老城法院依法扣押了张某朝所有的酷威轿车一辆,并对张某朝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10万元。司法拘留期间张某朝仍未履行义务。2013年10月10日,老城法院以张某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老城公安分局。同日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期间张某朝认罪悔罪并主动与申请人赵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支付100万元。后老城法院将张某朝所有的酷威轿车在淘宝网上拍卖,并将拍卖款8万元交付给申请人,在老城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张某朝家属代其交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朝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朝在一审判决前能够认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又缴纳的部分案件款,确有悔改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张某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