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浅议学者型法官

  发布时间:2015-12-30 10:26:45


    我国传统文化对官具有太多的解读,按照民众通常的理解,官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能将个人理想通过行政行为影响民众,进而实现其政治理想。而司法裁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官裁判的过程是法律的实施而不是法律的创立,属于下位者对上位者(即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意味着司法裁判权的行使制约了法官的个人意志,因此,丧失了太多意志权力的法官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

    既然不是传统的官,那么在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浪潮中,法官到底该如何自我定位?在未来的社会中,人员流动频繁,熟人社会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如此环境下民众靠走关系来赢取诉讼利益并不现实,此时民众则会寄希望于法律而非关系。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民众法治意识增强导致案件增多,而一线法官人数精简,适用法律也必然会从粗放型转变为精准集约型,那些适用法律水平低劣的法官会被淘汰,彼时,平庸的法官已然无法满足社会的变革,法官精英化的要求便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而学者型法官必将成为司法改革后法院的宠儿。

    建立学者型法官队伍是法官精英化的潜在要求,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首先,优秀的学者有孜孜不倦的治学态度,能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造诣,能对个人物质财富保持君子之道,这些学者风范正与法官的职业要求不谋而合。如今,社会对公正司法日趋加剧的期盼以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将法官推上一个道德与公正的制高点,民众对法官几近圣人般的期望倒逼法官必须从道德水平到执业水平全方面地升华。与此同时,随着法院内部行政色彩日趋淡薄,司法权日益独立和法官终生负责制的贯彻落实,法官的官味会越来越淡,继而取代的是格物致知,学富五车的学者形象。

    其次,学者型法官是定纷止息的权威说明。权威的作用在于某个案件即使因为误差出现瑕疵,民众能理解并依旧服判。当法官在民众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众对司法判决才绝对信服,才能实现服判息诉。而权威地位的建立,是基于法官卓越的道德水平和高超的专业水准。唯有法官具备学者的专研精神和学力,得出的结论才能让民众信服乃至叹服。技艺水平往往决定权威的高低,例如,在得出相同诊断结论的前提下,病人对主治医生的质疑常大于主任医师。

    再次,学者型法官的法学功底是公正司法的技术保证。我国法官司法中运用的是演绎推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还须在我国上十万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精准识别合适的条文,最后得出法律结论,因此,学者型法官既是一个洞若观火的神探,又是一名法律的搬运工。精准的逻辑推理与法律研判是对法官的考验,若没有对法律娴熟的理解,便无法运用和解释法律,若不具备深厚的法理功力,便无法说服自己内心确信。

    另外,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法学功底的高低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展现法官法学功底高低的指标有很多,如判决书的质量,在专业期刊发表文章的数目,论文评比的名次,有无出书立作,司法经验的积累等。这些指标可以帮助选拔优秀法官,或因地制宜将法官调配到最合适的审判庭。法院若在不影响法官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定期对以上指标进行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提升法官级别的重要参考,相信会在法院内部特别是年轻法官中掀起学术竞赛,这不仅有助于法官的成长,对法院司法水平的整体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相信在司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后,我国法官的司法水平将得到质的飞跃。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官须严格尊从现有法律,不妄议法律,克服学者写学术论文中喜欢针砭制度的激进习惯,更不能充当网络公知散布对法律不尊重的言论。法律是稳定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若以超前的自我主张解释法律,用过于先进的理念处理当前的矛盾,或者为寻求个案的特殊性而突破判例的统一性,则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可预测性。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7630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