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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需戒“三气”树“三风”

  发布时间:2016-01-27 09:49:18


    近日,在闲暇之余阅览杂文探究“任重而道远”一词时,得知其出于《论语·泰伯章》,是春秋时期鲁国人曾子的一句名言。对注释了解后,思绪涌头。私下认为,放眼当代该句话对我们青年法官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导作用。

    该句原文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这句话的含义是有志者不可以不培养坚强的意志,因为责任重大而且道路遥远。以实现仁德为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责任不是很重大吗?为此理想奋斗终身,这样的道路不是很遥远吗?”这里的“士”是指有抱负思想或有特殊社会作用的群体。青年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天之娇子,应归属于曾子在《论语》里的“士”类人员,他们肩负着国家、社会、法治的重大责任,必需怀有宽广、坚忍、厚重的品质。在法院司法实践中不乏青年法官的时代楷模。如“燃灯者”上海法官邹碧华、炎陵“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法庭庭长孟平山,他们成就了这个时代的榜样,树立了司法征途新标杆,成为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的中坚力量。然细探之余,也发现身边的不少才俊法官们少了份厚重,多了些浮噪。主要表现浮气、暮气、娇气上升,而实干之风、朝气之风、担当之风下降,并有滋长现象。长期以往,必将与“任重而道远”渐行渐远。

    一、力戒“浮气”,树实干之风。古人云“心浮则气必噪,气噪则神难凝。”心浮气噪是青年人成长的大敌。青年法官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之初,豪情满怀,大有力拨山兮之气概,几年的司法实践磨砺之后,现实与理想的司法王国甚远,当年的鸿图大志无法实现,便随波逐流。大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念头,得过且过。办案时不深入调查,审查证据敷衍了事;常年居于高堂衙门,不愿到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办案;对当事人的叨念耐不得烦,不会换位思考,随意指责或呵斥当事人;不愿多做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经常是手机不离手,而身边没有一本书;学习不主动,不会向司法老前辈、社会群众学习化解矛盾之术;在稍微取得一点成绩之后,忘乎所以,不知神马浮云;不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甚至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等四风现象抬头,做出损害法官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因此,青年法官一定要树立起司法为民思想,把“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作为座右铭,甘愿扎根基层,踏实做事,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切实提高做群众的工作能力。累积个案的公正,把司法办案作为演绎自已绚丽多彩人生的舞台,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得能得到人民群众和领导的点赞。

    二、力戒“暮气”,树朝气之风。年轻人有朝气,社会就有朝气,少年强、青年强则国强。80后青年人犹如初升的太阳,正值他们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黄金时间。然不知为何有些青年法官却经常摆显出一幅老态龙钟、老气横秋的样子。本人所在单位的一院领导在要求分管部门的一80未青年法官写汇报材料时,却不想该法官却自诩老矣,写不出来了。相比廉颇老矣尚能饭否,该青年法官一语着实令人有些汗颜。有些则神形兼备,口气老,走路悠,朝气不足,暮气有余,工作没激情,干事没动力,懒、散、稀、松现象严重,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征程中,青年法官正值思想活跃,富有激情时代,理应充当主力军,重任在肩,由不得推卸责任。尤其是怠惰慵懒之气、浮噪松懈之气会见缝插针,更需要时刻绷紧工作激情之弦。要以“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沦海”之势,扬起司法改革之帆,适应司法进程的角色转变,保持斗志旺盛的精神状态,积极作为,通过个案审理,为社会确立正确规则、树立导向,引领社会风气之先。

    三、力戒“娇气”,树担当之风。现在青年法官大都是独生子女出生,因长期受家庭宝贝一样地呵护成长,养成了他们自我意识较强,在工作中经常带有学生甚至于家庭孩子般的“娇气”,挨不得批,吃不得苦,受不了累。若把写作材料难度系数大点、案件审理难度复杂点的工作布置给他(她)们时,就会落得个不怜香惜玉、不关爱青年人的结果。同时,有些青年法官大事做不了,小事不愿做,遇到难度绕着走,一心直盯着工作轻松的庭室。产生娇气的主因是缺少磨难、缺乏担当。《孟子·告子下》“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所强调的是个人的成长、成就必须经过磨难,梅花香自苦寒来,温室里是培育不出生命力顽强的花朵,只有咬定法官职业这一青山不放松,始终坚定信念,担当审判责任,方能成就七彩人生。

    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好吃的肉都已经吃掉了,剩下的都是些难啃的骨头,相应的矛盾也是日益复杂化,摆在各位青年法官面前的困难会越来越多。现实国情注定了法治的春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司法改革必定是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青年法官要勇于面对,克服享乐主义,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不管是什么岗位,何种工作都要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体现出个人的魅力与法官的价值。

    作者单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申文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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