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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让人欢喜让人忧

  发布时间:2011-04-11 16:35:16


巡回审判,也称之谓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把法庭开到群众中去,通过在群众中间巡回审理,拉近人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更多的了解法官,同时激起群众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兴趣,形成一系列的优化链条,使得法庭这个彰显公平的地方在群众雪亮眼睛的监督下,发挥出自己得最佳功能。虽然巡回审判在我国早已出现,但是受到历史原因、社会条件、经济发展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它并没有成为现代法院的主流审判方式,只是近几年在个别地方才出现了巡回审判。尤其是去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群众熟悉的环境中去,使法律在庄严的旗帜下表现其暖洋洋的一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毕竟这种巡回审判方式还不能够被大多数人认同,导致巡回审判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总体情况来看,效果还是不错的,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欢迎,群众普遍反映巡回审理能够增强案件的透明度,能够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但就其效果来看,巡回审判还存在某些问题,例如,调撤率不是太高,并且75%的群众都认为部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另,80%的法官也认为巡回审理硬件设备以及庭审现场安全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总之,巡回审判是喜忧参半,让人们为之欢喜的同时,也不得不为其随之出现的问题而担忧,归纳起来,巡回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法官对巡回审判存在抵触、畏惧心理。由于长时间的院内固定法庭审判,旁听人员较少,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庭审判不甚规范的问题,而一旦开展巡回审理,把法庭设在大庭广众之下,上百双、甚至上千双眼睛在盯着,有些法官就畏惧了,胆怯了,审理案件过程中也是断断续续,不能够娴熟的驾驭庭审,导致了群众对法官评价的降低,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

二是巡回审判案件调撤率不高,社会效果不是很好。巡回审判的目的就是要拉近和群众的距离,利用当事人熟悉的环境来促成案件的调解,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实际上,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来看,调撤率并不是很高。当然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总结,去摸索,去完善。

三是巡回审理成本、经费缺乏保障。巡回审理都需要自备手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而现在法院普遍经费都比较紧张,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巡回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加大了法院的经费压力。

四是缺乏配套的巡回审理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该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与之相配套,导致巡回审理出现比较混乱的现象,一项制度没有具体规则的指引,很容易陷入误区,导致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是庭审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远离法院的社区、农村、学校开庭,人群也比较集中,一旦出现某些不能预料的突发事件,会对庭审现场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范:首先,加大对法官庭审技能的培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应对各种各样的庭审形势,处理庭审中出现的棘手问题,才能让人民法官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形象在群众中间树立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巡回审理的效率,把巡回审理的优点充分的发挥出来。

其次,开展巡回审理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虽然巡回审理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审理方式,但是在具体适用的时候也要按照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适得其反。只有当事人都同意巡回审理,才能够利用熟悉的环境改变当事人双方的心情,看到熟悉的环境,忆往昔,看现在,也许一个棘手的案件就会因此而被改变命运,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就会极大的提高案件的调撤率,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情、法、理的完美结合;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极力反对巡回审理,而法院却非要强制巡回审理,很容易就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快速、有效审结。

再次,要建立起配套的巡回审理制度。比如,对于巡回审理中的经费支出,可以规定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适当的减轻法院的经济压力;同时对于具体的巡回案件、巡回地点、巡回期限等相关的程序问题还有待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保障。

最后,就是庭审安全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可以采取办事处工作人员与法院法警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一些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到庭,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毕竟和社区内的民众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再加上法警的威慑力,巡回审理的庭审安全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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