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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11 16:36:36


长期以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凡是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车辆,均需要挂靠运输企业经营,不得一个人名义经营。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养路费等政策的出台,车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仅以我院为例。2008年、2009年车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数量上升了约40%。运输公司往往以实际车主拖欠各项规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车辆过户、交纳规费等,而不同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不尽相同,适用法律也有所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现将车辆合作经营纠纷案件的类型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归纳如下:

一、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期限未届满。

通常情形下,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实际车主逾期交纳各项规费一定期限后,运输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类案件,应认定双方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运输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车辆过户等,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二、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

此类案件中,因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已无解除必要,应驳回运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实际车主拖欠各项规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因车辆合作经营合同中通常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实际车主应将车辆过户等条款,故该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三、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案件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以民事行为履行合同内容,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实际车主有拖欠规费等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运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关系、车辆过户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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